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695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3区3号楼1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