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05民初558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固建筑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臻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臻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臻房地产公司向加固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19785.92元;2.融臻房地产公司向加固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718.96元(以1319785.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计算至剩余工程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融臻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加固建筑公司中标融臻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公寓××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项目,同日,双方签订《中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公寓××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载明融臻房地产公司将案涉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委托加固建筑公司实施。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约定如下:16.1.2条1.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节点付款,11层至13层夹层工程整体施工完成后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乙方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并交发包人审批,按确认产值的70%支付。18#售楼部整体拆改恢复完成后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乙方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并交发包人审批,按确认产值的70%支付。2.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完工满两年后,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无质量问题,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剩余质保金。16.1.3条竣工款付款金额:上述工程全部完工,保洁完成,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项下工程合同价款的85%。16.1.4条结算款付款金额: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额的3%作为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加固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如期开工,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施工,18#售楼部拆除工程于2021年10月6日完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7#公寓loft夹层工程于2023年11月13日竣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098301.49元。截止起诉之日,融臻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1778515.57元。尚欠付工程款1319785.92元。融臻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加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融臻房地产公司除应向加固建筑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赔偿加固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因多次与融臻房地产公司协商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加固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加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融臻房地产公司辩称,1.融臻房地产公司向加固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1,784,199.07元,并非加固建筑公司陈述的1,778,515.57元;2.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融臻房地产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而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应计算至2025年11月13日,质保期满后,加固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融臻房地产公司支付质保金。案涉工程经双方结算,结算金额为3,098,301.49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即92,949.04元,尚未达到付款期限;3.加固建筑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付款前加固建筑公司应向融臻房地产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本案中,加固建筑公司共计向融臻房地产公司开具总金额为1,788,298.14元的发票,剩余工程款发票尚未开具,融臻房地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4.加固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加固建筑公司提供了证据《融创青城壹号项目17#公寓楼LOFT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合同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验收单”“结算申请单”“结算审批意见表”“第三方的结算报告”“工程(供销)结算单”“结算财务对账单”“律师费发票”“商业汇票”、《协议》,融臻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对于加固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7月16日,加固建筑公司中标融臻房地产公司招标的融创青城壹号项目17#公寓楼loft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同日,融臻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加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了《融创青城壹号项目17#公寓楼LOFT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专用条款14.1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图纸包干)。设计变更、签证、合同外工程的价款: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汇总得出。……16.1.2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节点付款,措施费与实体工程款等比例支付,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1.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节点付款,11层至13层夹层工程整体施工完成后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乙方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按确认产值的70%支付。18#售楼部整体拆改恢复完成后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乙方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按确认产值的70%支付,乙方需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2.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工程完工后将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完工2年满后,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无质量问题,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质保金;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工程验收单载明,案涉工程施工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验收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加固建筑公司在该验收单施工单位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验收单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发包人代表***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3,098,301.49元,未付金额为1,319,785.92元。 本院认为,融臻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加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融创青城壹号项目17#公寓楼LOFT夹层及18#售楼部拆除改造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审理过程中,加固建筑公司与融臻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未付款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融臻房地产公司辩称质保金未到期的答辩主张,因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为工程完工2年后支付,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质保金期限至2023年10月6日期满,加固建筑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融臻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加固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金额为1,319,785.92元。对于加固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加固建筑公司的律师费主张,由于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加固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律师费的支付系因本案产生,且该律师费用并非融臻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直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19,785.92元,并按照LPR,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