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8758号
原告:青岛海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刘家下河社区279号。
法定代表人:孙士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才、赵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341房间。
负责人:李世春。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19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3元,减半收取5081.5元,保全费4001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