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2525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在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3.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