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恒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104号
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东段(供销社办公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
被告:赤峰恒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戈,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恒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