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牛润、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天海仓储北区A座104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 第三人:***,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为(2015)丰执字第06916号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为(2015)丰执字第0691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白云星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2015)丰执字第0691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