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1民初5334号 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148号(送达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黄河路369号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328室,***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WACNN3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415室楼(送达地址:龙口市***工地项目部,***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WNA5PO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1820元、保全服务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龙口***钢板桩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22年4月28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260000元。原告早已履行合同义务并足额开具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710046714205000010934。 二、如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利息(以160000元减去已付款项后作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双倍利息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820元,保全保险费650元,均由原告滨州市义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