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2097号
原告: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北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30545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红园小区19-4-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BYU4Y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省院规定,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