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209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红园小区19号楼4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BYU4Y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