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571号
申请保全人: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北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30545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红园小区19-4-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BYU4Y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5月18日立执保案件,要求对被保全人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