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2097号之二 原告: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北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30545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红园小区19-4-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BYU4Y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209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原告淄博昂聚经贸有限公司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济南金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