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元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91民初433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元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元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山东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