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314号 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原告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