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026号
原告:山东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一期B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QC39U。
法定代表人:魏萌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004507802J。
负责人:宫振卫,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德红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026号
原告:山东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一期B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QC39U。
法定代表人:魏萌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004507802J。
负责人:宫振卫,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德红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