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855号

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204国道西侧翔宇物流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72001980。

法定代表人: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日文,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