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855号
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204国道西侧翔宇物流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72001980。
法定代表人: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日文,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佳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