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2民初1782号
原告:***,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通安镇酸水河村4组34号。
原告:***,女,200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通安镇酸水河村4组34号。
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通安镇酸水河村4组34号。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修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