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095号
原告:泰安明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92197161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经济开发***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092177970078X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泰安明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泰安明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明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明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