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原新建区楼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焰火表演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法定管辖。并且,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52.5万元定金,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时,应予返还,这是解除合同的必然结果,而被上诉人却在要求解除合同时不提返还定金,缺乏诚信。本案应依照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签订的《焰火表演合同》中就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合同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浏阳市,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管辖协议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浏阳市银达利烟花燃放有限公司是否应返还其收取的定金问题,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