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与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402民初188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60431743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创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31620782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路租金108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违约金62400元,2019年4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1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路租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一条100M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在网上信息发布、浏览、办公,租期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00元,三年合计108000元。被告以现金方式每月支付费用,如被告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以外,每逾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前即2015年4月29日,原告就先为被告开通交付了电路。2015年7月,原、被告还签订一份《话费包月业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包月的话费项目包括:月基本费、区内通话费、区间通话费、国内长话费、来电显示、彩铃基本费,并约定被告按每月3000元(含税费)向原告支付费用,不足最低消费值的按照最低消费值收取,超出部分按标准资费收费。该合同项下的费用经原、被告双方达成《云南省公用事业收费定期代收业务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玉溪市分行在被告银行账户中按月扣划代收。2018年4月,原告经电路清理才核实被告一直未支付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电路租用合同》中约定的电路租金。 庭审中被告主要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路租用合同》未真正实施,无论交多少电信费用,都由原告从银行账户上划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有效支持其答辩主张,其主张不成立。被告拖欠的电路租金108000元应予支付。原告因自身管理不当,未及时按月向被告收取电路租金,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电路租金10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 上述款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