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2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以下筒称:电信玉溪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脘(2018)云04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的说法不准确;2、二审法院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并认定***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说法不准确;3、2008年6月23日,我与电信玉溪分公司协商时签订过两份不同内容的申请书,我正式签字的申请书中没有“此次解决作为最终解决结果”的内容,电信玉溪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此次解决作为最终解决结果”的内容,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做法,没有公平性、合法性和正义性。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与电信玉溪分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双方已于2008年6月19日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由电信玉溪分公司共计补发给***2万元。并在***的申请书上明确写明,对***提出的同期利息和损失费不予考虑,此次解决作为最终解决结果。***本人在该申请书下方签名确认。***既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两份申请书,也没有证据证明电信玉溪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2008年6月19日双方协商调解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自2008年6月19日起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但其在2017年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审法院认定***的主张已经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并据此驳回***的诉讼请求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