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电路租金108000元。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电路租金10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元;应交执行费152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106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掌赢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3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