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慧达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与云南慧达万**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曰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首付款7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60元及执行申请费119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慧达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Q年11月17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17曰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并且被执行人已经被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云南慧达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明确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曰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