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02民初9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604317430。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宇隆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街道办事处太极路以东第3组团28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32529324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与被告玉溪宇隆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