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2490号之一
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EAT0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樱前街与志远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南**售楼处二楼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R6KQ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1262305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路558号御**东区1号楼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68263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骈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侧恒信弥水春风售楼处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T8B04N。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