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2490号 申请人: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EATO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樱前街与志远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南**售楼处二楼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R6KQ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1262305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路558号御**东区1号楼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68263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骈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侧恒信弥水春风售楼处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T8B04N。 负责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