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4366号
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EAT01M。
法定代表人:**能,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617321。
法定代表人:韩海滨,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大千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生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