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六间房乡长岗子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楼一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NP5Y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