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557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楼一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NP5Y7H。
法定代表人:宋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525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