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七星关区顺发门窗加工店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0234号 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顺发门窗加工店,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水西社区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HPE2Q3R。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七星关区顺发门窗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