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02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贵州七星关区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