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443号
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2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定于2021年8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海子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705.00元,由原告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