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0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两万余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购置有价证券、无工商、税务,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贵FS××××、贵FL××××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实际处置。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需要进行继续限制的,申请人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