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FS××××(车辆识别代号:000103)力帆牌车辆、贵FL××××(车辆识别代码:010884)豪爵牌车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FS××××(车辆识别代号:000103)力帆牌车辆、贵FL××××(车辆识别代码:010884)豪爵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等妨碍执行的行为。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则依法评估、拍卖;
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车辆解除查封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