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02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30号标准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5MA6DRL7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华艺安全门窗经营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草海大道浙商城三期10-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HN483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02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七星关区建业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星关区华艺安全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购买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