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固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工作站水围工业区第六栋二至三层、浪口社区华盛路217号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道锦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百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由此可知,**销售须同时满足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两个层次的构成要件。**销售的客观层次上须行为人具有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实行行为,**销售的主观层次上须行为人要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显示深圳固**公司具有在展览会上展览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客观行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固**公司在展览会上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销售的意思表示。(二)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深圳固**公司是法人组织,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另外,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大型机械,如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来回运输极为不便,而且容易导致机械损坏失去原有的功能,不利于产品技术特征的比对。因此,基于诉讼经济原则考虑,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常熟百联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被诉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固**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的“2019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展览了被诉侵权产品,故深圳固**公司在上海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上海市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固**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首先,关于侵权行为地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常熟百联公司指控深圳固**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其中包括**销售行为,并就该项指控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深圳固**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的“2019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展览被诉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的证据。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另外,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不必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认定。本案中,常熟百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深圳固**公司在上海市实施了可争辩的**销售的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海市为管辖连结点意义上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无不妥。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被告住所地管辖权问题。深圳固**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常熟百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深圳固**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3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2日 涉案权利 名为“一种连卷塑料袋包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852300.8)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管辖;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销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被告常熟百联公司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的专利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