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初7456号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道锦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5136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204-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0694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692332.04元及利息损失23667.96元,共计71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烟叶分拣设备钣金件、电控柜零件、软件等,合同总价款为1667232.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进行交付,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974900元。后因被告迟延支付尾欠款项,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催款,被告在回函中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尾欠的692332.04元,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希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92332.04元及利息损失23667.9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元,由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