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910号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道锦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J区2002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5月16日,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