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514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与仙塔街交叉东南角鸿鑫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28981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光伏基地创新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PKWJ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慧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