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306号 申请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路天晋商业大厦2101-21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