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11646号 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乔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钘,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0867号关于第201620056814.1号“泵及应用该泵的自动投放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绍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