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食优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2582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登记立案,并由审判长***、审判员***、***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8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8月4日进行轮候冻结,目前实际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本院采取的上述冻结、查封措施,申请人认为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专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此外,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执行在线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在线约谈笔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实地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经本院调查,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 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