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财保95号
申请人: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743420583E
法定代表人:张爱良,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96977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750896977M
法定代表人:赵成波,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正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车辆、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车辆、债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明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