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90号
原告: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743420583E。
法定代表人:张爱良,经理。
被告: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31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750896977M。
法定代表人:赵成波,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鑫捷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