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根河市叁兴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5民初11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GCBL_[00:02:45]社保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GCBL_[00:00:60]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GCBL_[00: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节某某,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GCBL_[00:03:30],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GCBL_[00: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GCBL_[00: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GCBL_[00:02:15] 被告:根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 原告李某某、节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根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节某某、张某某于2025年8月20日因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节某某、张某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节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4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