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三峡民催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一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东山开发区支行开具的号码为**********65248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宜昌开发区宏森建材经营部,收款人为宜昌市伍家岗区福家来建材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