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5民初1516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苗木种植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女,1987年7月2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某1。
被告: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苗木种植中心与被告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某苗木种植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某苗木种植中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某苗木种植中心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