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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某有限公司、江苏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9260号 原告:南通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1275元,由原告南通大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