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恩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湖州繁华绢纺有限公司、淄博恩科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83民催34号
申请人:湖州繁华绢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善琏镇含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T。
法定代表人:庄敏豪。
申报人:淄博恩科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汇沣路路北沣水镇政府东25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彩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飞,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州繁华绢纺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5774907)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3月15日前申报权利。
申报人淄博恩科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州繁华绢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