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财保12号
申请人: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
申请人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