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异1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

申请人: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星伟业公司”)诉异议人(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高新区园林处”)、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高新区园林处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高新区园林处称,请求变更(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异议人与被申请人东方园林公司之间为招标关系,与申请人明星伟业公司之间无任何合同上的关系,直接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人经公开招标与东方园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未经异议人同意,东方园林公司不得分包。但在施工过程中,东方园林公司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明星伟业公司,该分包行为违法无效,因此明星伟业公司无权申请保全我方的财产。2、异议人与东方园林公司的工程结算应以审计为准,目前工程的结算金额尚未确定。因此,明星伟业公司提出诉前保全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依据。3、东方园林公司与明星伟业公司的经济纠纷与我方无关。

本院查明,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明星伟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园林公司、(异议人)高新区园林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明星伟业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东方园林公司、高新区园林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明星伟业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该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如被保险人明星伟业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保全标的为1200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人民法院作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东方园林公司、高新区园林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二、如东方园林公司、高新区园林处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此后,我院依法冻结东方园林公司、高新区园林处的相关财产,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事实,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为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期间,并不是在进入诉讼之前就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完整的判断并非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先决条件。同时,为了防止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必要的担保。本案中,申请人明星伟业公司已经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明星伟业公司已经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全额担保。因此,明星伟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东方园林公司、高新区园林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而且冻结的相关财产也未超过明星伟业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和担保标的额。高新区园林处提出关于其与明星伟业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东方园林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涉案工程的价款尚未确定等主张,实则是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明星伟业公司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抗辩意见,而上述抗辩意见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高新区园林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最后确定高新区园林处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因此次保全申请给高新区园林处造成损失的,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申请人明星伟业公司因其申请有错误而赔偿高新区园林处为此所遭受的损失。综上,我院作出(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高新区园林处、东方园林公司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对异议人请求变更(2020)鲁03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晓凤

审 判 员  闫 晓

人民陪审员  张良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歆琮